基金的清算 根據證期會規定,清算發生的情形大致有以下二種:(一)經理公司解散、破產或撤銷核准,或者是因為經營不善,被證期會命令更換卻沒有適當的基金經理公司承接,如法華理農投信因假存單一案爆發,遭主管機關證期會要求該基金經理公司旗下所管理之基金進行清算,並轉由其他投信接手; (二)共同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營業日淨資產規模平均值低於信託契約規定時,這時基金經理公司就必須自行通知受益人、保管機構及證期會進行清算。 上述二種情形是台灣市場都曾經發生過的,其餘包括保管機關破產、解散,受益人大會決議終止該基金、基金經理公司認為該基金規模過小、或者是市場狀況導致該基金不適合再繼續經營下去….,都可以向證期會提出清算的要求,但是這些例子比較少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