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前手息 大眾票券與國稅局有關「債券前手息退稅」一案遭敗訴一事,造成大家對「債券前手息」名詞產生興趣,這個議題與票券公司和個人大戶最具關係。因為個人大戶手中擁有很多資金,又想節稅,就向票券公司以附買回交易(RP)的方式買公債(也就是借錢給票券公司,賺取利息),而在公債領息日前一天,為了規避「利息所得」課稅,這些客戶再將手上持有的債券賣回給票券公司,如此一來個人戶從票券公司手中賺走了領息日之前持有期間的利息所得,而無須課稅。 對票券公司來說,這樣做法的好處在於當票券公司拿公債去領息時,銀行會先預扣一筆10%的稅款,並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供票券公司在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作抵繳。舉例而言,某票券公司的債券利息所得為3650萬元,領息時已預扣10%的稅(即365萬元),假設該公司在領息前一天才買回債券,由於持有債券的時間只有1日,因此在會計上僅認列十萬元的利息所得(3650萬/365天=10萬)。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5%計算,應繳納的稅額僅2.5萬元,但可抵繳的利息所得稅有365萬元,因此可退回362.5萬元,對票券公司來說的確是賺了兩手,不但賺了稅差還有利差(公債票面利率與附買回交易利率的差距)。 顯然這是不合理的狀況,因此這個議題已爭論多年,主管機關亦積極商討對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