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 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本基金自成立尤起三個之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且投資於(1)從事或轉投資於通訊(包含局用交換設備、傳輸設備、用?終端設備)及其相關零組件、網際網路相關之重要科技事業或(2)中國概念股等之上巿、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應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含本數)。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兩項尬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七十)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