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 | 本基金AA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以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子基金分配收益,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為AT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二個月後,決定收益分配之起始日並依該起始日按月決定分配金額,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三,本基金AA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由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收益分配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含)前分配之.有關前述收益分配,收益分配起始日,其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