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 | 本基金AD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收益(即(現金股利)及(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為AD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但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亦可併入AD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二個月後,決定收益分配之起始日並依該起始日按月決定分配金額,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依本條第四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本基金AD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月進行收益分配.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如市況變化足以對相關基金造成影響等),亦可適時修正每月收益分配金額.本基金AD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由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惟如可分配收益來源包括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