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 | 本基金AA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不含中國大陸地區)所得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及子基金收益分配,經分別判斷後,如為正數者,始得為AA類型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二個月後,決定收益分配之起始日並依該起始日按月決定分配金額,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依本條第五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本基金AA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由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收益分配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含)前分配之.有關前述收益分配之分配基準日及發放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