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 |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本基金非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