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 | 本基金 AD 類型(新臺幣)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子基金收益分配及利息收入,經分別判斷後,如為正數者,始得為 AD 類型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但本項所述之 AD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亦可併入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後之餘額,於每年度結束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不遞延併入次一年度之可分配收益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