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 | 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及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