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 |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歸屬於B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者,為B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另本基金B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B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於中華民國境外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分別併入B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B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情況決定應分配收益金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